《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来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2021年01月11日
从2010年的17.7亿元到2019年的2696.3亿元,互联网保险规模在过去的十年间增长了百余倍。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飞速发展以及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呼唤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政策与时俱进。
在2015年《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确立的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线上与线下监管标准一致、强化市场退出管理四大监管原则基础上,修订后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原则。
具体而言,《办法》主要体现出机构持牌、人员持证、预留空间三大亮点,既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划定刚性底线、设置柔性边界,也预留出充足发展空间。
一、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持牌经营
围绕“互联网保险是许可经营的金融业务”,《办法》严格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载体和经营条件。
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持证
针对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现象,《办法》在肯定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从业人员营销宣传做出了针对性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可授权在本机构执业的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营销宣传,亦需承担对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的合规管理责任:保险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并统一制作营销宣传内容、对营销宣传信息和活动进行监测检查和精细管控。
相应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可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而依据《办法》,从业人员在运营私域流量时,需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并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
另外为确保营销宣传活动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办法》还强调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对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应准确描述。因此《办法》在坚持“人员持证”原则的同时,也为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上了一道“紧箍咒”。
三、互联网保险创新发展:预留空间
互联网对于保险业的影响已渗透进产品开发、营销宣传、核保承保、勘察定损等各个环节,也带来了监管思路的突破,这集中体现在对于保险跨区域经营、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开放规定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此前征求意见稿对于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统一监管规定,《办法》明确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仅在无法分开监管时才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这体现了审慎包容的修订原则,也凸显了不搞“一刀切”的监管弹性。
《办法》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依据《办法》,未来银保监会还将推动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