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责险推进工作涉嫌垄断,某地保险行业协会被罚20万

2021年02月24日

副本_副本_副本_副本_未命名 (28)

2014年“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次被写进《安全生产法》后,各地都开始部署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工作。


继2017年《亳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也于2018年联合6个行政部门印发《亳州市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


0203


此次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涉嫌垄断被调查,也给各地的安责险推进工作敲响了警钟。问题究竟出在强制高危领域企业购买上,还是确定承保单位、统一保费价格上?


一、安责险能否强制购买?


从国家层面看,2016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已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的《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也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改为了“国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明确: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国家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从地方层面看,早在2011年,海南省已成为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形式实施安责险制度的省份。近年来随着北京、上海等地相继提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全面覆盖的工作目标,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在其他行业积极推广安责险已成为大势所趋。


因此,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行政机关印发《方案》并强制高危领域企业购买安责险本无可厚非,也是对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响应。


二、安责险能否统一承保?


依据《方案》,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亳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统一由某分公司和某支公司进行承保。这两家保险机构为此前原亳州市安监局按照《亳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的“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选择……2家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单位”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确定的全市安责险承保人。


图片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安责险是由企业缴纳费用的商业保险,企业有权自主选择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鼓励保险机构采取组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等模式共同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承保服务的做法,便尊重了投保人自主选择权,属于“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创新手段。


而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方案》中确定两家安责险承保公司,一方面有违安责险的商业保险性质,另一方面不符合《亳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承保单位服务期实行动态管理”要求,实际上限制甚至排斥了其他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提供承保服务。因此,这违反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的规定。


图片


值得注意的是,亳州市应急管理局(原亳州市安监局)已牵头在《关于规范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支持和鼓励全市其他有条件的市场保险主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并终止了与两家保险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合同,两家险企包揽亳州市安责险业务的情形已然成为历史。

三、安责险能否固定保费?


依据《方案》,2018年亳州市实行统一的保险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矿山企业每人220元,其他行业的企业每人200元。


图片 


《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其中,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商品价格属于该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安责险费用的做法,实际上推动本行业经营者达成了垄断协议,扰乱了亳州市安责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因此,尽管《关于规范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已废止了2018年制定的基本指导价格和费率标准,并支持保险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保险费率,但基于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在《方案》中确定全市安责险承保人、固定统一全市安责险保费价格的事实,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仍认为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并按照《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四、安责险推进工作何去何从?


此次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亳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开出20万罚单,既对保险行业协会早期的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也为其他行业协会敲响警钟,启发各地将“严格依法依规”这一要求贯穿于安责险工作始终。


归根结底,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地方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在推广实施过程中需坚守“市场运作”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进行“政府引导”,鼓励保险主体积极参与、支持各保险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保险费率,从而维护安责险市场公平化、自由化、法制化竞争。


正如《关于规范2020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所强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完善事故经济保障机制的重要举措,未来地方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在提高服务效能方面加强监管,促进保险机构正确履行社会职责、切实参与安全生产社会治理。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9675000000800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271号  浙ICP备18002574号-3  工保网版权所有 © 2014~2022

免责声明|网站地图

400-8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