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概念分类与特点

2021年05月06日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保险市场范围不断扩张拓展,保险市场业务逐年迅猛递增,保险行业发展速度惊人。而在这其中,我国实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一、保险代理人概念与分类

 

保险代理人,即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其经营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其业务范围包括:招揽业务的宣传推销活动、接受投保、出立暂保单或保险单、代收保险费等。目前在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企业开发业务市场的主要方式与途径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1.专业代理人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即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专门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组织和个人。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是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专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专业代理人一般是比较规范的,能比较好地建立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接受保险人的指导和管理。因此,专业代理人对保险公司的开展业务是十分有利的,可以代理的保险业务也比较多。专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初步勘察、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兼业代理人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在我国,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金融部门、基层组织和大的企业事业单位。

 

保险兼业代理人具有易于开展业务、适应性强等特点。按照现行规定,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是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是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是具有在其营业场所 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3.个人代理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经保险人授权,可以代理销售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他们主要招揽属于个人交付保险费的分散性保险业务,如寿险业务、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和汽车保险业务等。


二、保险代理人的特征


保险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行为,既有普通民事代理的共同特征,也具有在适用代理关系的特殊性。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保险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保险代理人必须接受保险人委托,并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3、保险代理人必须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保险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


5、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保险人。


保险代理又不同于一般代理,主要表现在:


1.在一般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而在保险代理中,为了保障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也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2.保险代理人在业务范围内所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关于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事项,即使未转告保险人,均可推定为保险人已知,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3.由于保险代理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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