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概念、特点及市场应用范围

2021年05月06日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留外,全面清除各类保证金;2018年,住建部发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 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 30%”的工作目标”。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中,保函担保的形式已十分普遍。尤其,保险保函的市场推广速度正逐年加快,全国试点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在建设工程担保领域发挥越来越显著的风险保障与风险补偿作用。


一、履约保证保险概念


保险公司作为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抗风险能力远远高于银行与专业担保公司,其提供的投标保证保险更具公信力与说服力。同时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更关注投保人的合同履约义务,通过风险管控,保险公司将竭力促进投保人完成合同履约,对于招标人更具保障性。


广义的财险履约保证保险


从整个财险领域范畴来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从建设工程保险领域范畴来看,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主要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阶段保证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果因承包方的因素导致其所承包的工程不能按合同履行完成,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代为履行责任或赔偿后,可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二、主管部门释义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管办 广西保监局: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


投保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约定的质量或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约定的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行为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 《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桂建发〔2017〕4号)


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的保险。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琼建管〔2017〕229号)


5.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当承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按照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中标价格)的10%。


—— 《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自贸委〔2017〕6号)


三、履约保证保险险种特点


1.履约保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保险申请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受益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它不具有人身性,即履约保证保险不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且在该种保险中保险人具有代为求偿权,即当保险申请人不能完成履约义务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时,保险人在赔付受益人相应损失赔偿后,可以取得保险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2.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


保险从社会角度来看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由于契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风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但是并非任何风险都可以构成保险风险,只有保险公司予以受理的风险才构成保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为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必然对保险申请人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及偿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对于保险申请人的信用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企业信用状况极差,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保险公司自然是不会对其履约能力予以保证的。


3.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同时改法的第七十条和七十一条又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但是并非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履约保险业务。九十年代前期,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做履约保险业务,形成行业垄断之势。而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日趋繁荣,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但都需经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


四、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特点


通过上述履约保证保险的概念可知,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其他建设工程保险业务,自身具备以下特点:


1.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保险人)、承包人(投保人)、发包人(受益人)。而一般的工程保险法律关系仅为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受益人通常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时一种从属合同,一般工程保险合同则是独立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规定的保险费,而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在履约合同中,保险标的指的是“履约”这一行为过程,它不是一个独立性质的过程,它依附于投保人在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是否如合同规定如约履行,这是履约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判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而单独存在。

 

3.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有偿还的义务。在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中,一旦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赔付后,保险公司即取得了受益人的权益地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向被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弥补保险损失。

 

4.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信审查格外严格。由于保险公司在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时其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信用性,因此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信的审查是非常小心的。只有在保险人对投保人顺利履约有充足信息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会承保。


五、履约保证保险市场业务经营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履约保证保险市场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机电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土木工程: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等;

 

以及石油化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类市政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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