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6日


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承包方/施工方)的要求,向被保险人(发包方/业主)提供的,保证投保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责任和义务的保险。


作为对于承包商工程合同履约的担保,其作用包括履约担保违约赔偿:一方面是向业主担保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另一方面是在履约危机出现时作为业主的补偿资源。


履约担保


作为对承包方履约行为的信用保证,履约保证保险的开具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新增的或有负债。因此开具前保险公司会从工程资质、履约经历、项目管理及技术力量和工程设备等投入方面对承包方进行履约能力调查,并从盈利预期、预期的改变情况等方面进行履约意愿评价。


违约赔偿


如果承包方无法完成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方履行的义务,而导致业主权利遭受经济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履约或作出其他形式的补偿)。保险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追偿。


具体而言,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责任由保险情形、保险理赔、保险金额这三个部分组成。下文以工保网开具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为例,解读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内容。


一、保险情形


项目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违约情形是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对象。履约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

 

根据2017年10月起执行的国家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共有八种,除第六款为缺陷责任期违约情况外,其余七种皆属于工程建设期违约情况。具体包括:


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2.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3.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


投保人因自身原因

 

4.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5.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以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进行了丰富,增加了:1)违反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2)违反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也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情形。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情形6、7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说明:3)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4)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方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情形。


其中需要强调两点:


1.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情况的前提为承包人原因


这意味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举个例子,若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条件、人员严重不足、不断变更设计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所有违约情形的前提为无正当理由


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社会、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如下



二、保险理赔


首先,履约保证保险为从属保函,其理赔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未经保险人确认的变更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以不存在保函欺诈为前提。具体而言,履约保证保险的免责情形包括:



其次,履约保证保险为有条件保函,只有在投保人(承包方)出现保险情形,且被保险人(发包方)能够提供承办方违约证明时,保险公司才会启动核赔流程。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在索赔前提前通知承包人的,发包人应提前7日通知承包人并指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也应在收到通知的7日内向发包方提供解释和相关证明文件。

 

在满足理赔前提和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发包方)可遵循以下流程进行索赔。




三、保险金额


作为履约保证金的第三方形式,其保险金额(索赔上限)与工程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一致,即不超过工程合同金额的10%,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10%。保险公司将在保险金额内就投保人因保险情形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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