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保险中的反担保

2021年05月06日


为保证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叫求偿担保,顾名思义,即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

 

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也叫做求偿保证、求偿抵押和求偿质押。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在工程担保领域,反担保是一种颇为常见的风险保障措施,其担保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即,担保人在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一旦发生被担保人未能完成履约情况,担保人代替履行相应赔付责任,而后向债务人进行损失追偿,反担保能够保证担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保障担保人在担保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利。

 

一、常见担保方式


目前,工程担保中常见的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信用担保、抵押(质押)担保、保证金担保三种。


1、信用担保一般是由申请企业股东或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等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抵押(质押)担保包括不动产和生产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设备)抵押、权利质押、附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等;


3、保证金担保即要求申请企业按照保函金额一定比例提供保证金担保。


二、国内担保市场实务应用


在国内工程担保市场中,由于担保人主体形式不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具体所采取的反担保方式也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

现金质押为主,信用担保为辅


作为在追偿时占有相对优势的主要担保人,商业银行在应工程承包方申请向业主开具工程担保保函时,除一般保证格式的小金额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外,其他情况往往都要求反担保。

 

以中国银行为例,无论在投标保函还是质量/维修保函、预付款保函中,申请条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额度或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额担保”一项。



 这也是商业银行惯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时还要求企业提供占据保额10%-30%的保证金(现金质押),抑或是由其他企业为申请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亦即“互保”)。但实践中这种办法存在建企互保可能引发的担保链危机,如2012年度爆发的浙江天煜建设互保危机事件,便是担保链危机的现实案例。


担保公司

实物抵押为主,现金质押为辅

 

反担保是工程担保公司减少、分散或化解建设工程担保风险的主要措施。基于担保实力与担保风险的综合考量,除现金质押证明外,足额抵押物往往是担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担保措施。


(来源: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暂行)》)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意味着,当担保人无法向被担保人追偿时,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中的抵押和质押物品进行清算拍卖。而对于被担保人因违约行为导致破产清算的,担保人对其财产在清算前享有优先追偿权。


保险公司

信用担保为主


作为专门从事风险经营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在工程担保领域优势显著:其雄厚的经济实力赋予了险企相当的赔付实力;其专业的风控能力也给予了险企相当的担保风控水平。

 

保险公司对于工程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多体现为信用担保:通过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和履约能力,保险公司会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另外出具信用担保。

 

整体而言,有限的反担保设置往往集中于质量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保险时效长、担保风险高的险种中。如原保监会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中便出现了反担保条款。



此外实践中,保险公司较少要求投保企业提供现金质押或财产抵押反担保,因此其投保时效相对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更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投保成本也显著降低。

  

作为工程担保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严格的反担保对于三大工程担保主体而言举足轻重: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而所收取的担保费用平均而言却不足2%,因此以反担保作为出具担保的条件,是担保主体规避信用风险的普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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