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概念特点

2021年05月06日


长期以来,农民工的各项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中央政府与社会各界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诸如:农民工合同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防拖欠、农民工社保等问题,时常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话题。

 

因此,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不断推进改善各项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多层面多维度解决“农民工”问题,如在“农民工工资方拖欠”中引入的工程保证保险机制,不仅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同时也释放了企业缴付高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压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概念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


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导致投保人无法全部或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险公司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承担赔偿义务,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二、见索即付的保险保函性质


2018年7月,住建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0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是什么?按照赔付(索赔)条件的有无,保函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两种:


有条件保函


即是指担保人的赔付需基于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违约方可获得以实际损失为限的赔偿。


无条件保函


即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债权人在提出索赔时,担保人无需确认债务人是否违约,债务人只需按照保函上的索赔程序出示相关文件(表明债务人违约情况的书面索赔要求)即可,担保人在确认债务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与金额在保函的有效期和担保金额范围内后,需无条件地付款。


事实上,见索即付保函多出现在独立保函之中,即开立后具有独立效力的保函合同。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在险种上属于工程保证保险下属分类,与其相同的姊妹险种: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都属于从属保函,鲜少开立见索即付保函。因此,见索即付索赔性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的特点之一。



不同于有条件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人无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施工企业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这不仅节约了受益人的索赔时间,而且赔付的快速性也时刻提醒承包商避免拖欠工资。

 

见索即付保函的应用,可以使农民工的权益更有保障、更易实现:其见索即付的特殊性避免了施工企业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请求,可以确保农民工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市场业务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市场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机电工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土木工程: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其他土木工程等;

 

以及石油化工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各类市政工程等。


四、主管部门释义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筑业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人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建〔2016〕10号)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工人工资的保险。建筑企业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视同已经提交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 《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粤建公告〔2017〕7号)


3.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代偿责任。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建筑〔2018〕4号)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是指由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证形式。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时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的,由出具保证的机构承担代偿责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向项目所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提交,建设单位凭保险合同、保单、或保函,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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