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6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


该险种除了是建筑企业在申请开工许可证时必须向住建部门提供的工资支付履约证明外,还是建设期间欠薪风险的外部控制,以及建筑企业未完全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的工资保障。这能够从其保险主体、保险责任与保险期限等条款中得到解读。


一、保险主体


单位将作为投保人,其依法招用的农民工将作为被保险人得到风险保障。其中,施工单位是主要投保人,投保保证保险以免缴工资保证金,节约资金成本;建设单位则多因承担欠薪连带责任而投保以防范风险。

 

实践中,我国还出现了由政府作为投保人投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2018年10月,由政府统一投保的全国首单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在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正式落地。不同于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投保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此项保险针对的是承包方所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全部扣划仍不足支付拖欠工资的情况,此时将由保险公司对不足部分工资承担赔偿义务。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一旦投保人未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工资支付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时,保险理赔程序将被启动。


投保人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具体可分为六种:


(一)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

(二)投保人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应付工资的;

(三)投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死亡或失踪的;

(四)投保人未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与工程承包(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工程承包(分包)企业拖欠被保险人工资,依法应由投保人先行垫付的;

(五)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工资发放给劳务公司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工资未支付至被保险人的;

(六)其他投保人未支付被保险人工资情形的。


一旦投保人发生破产清算、流动资金不足等保险合同约定的以上情况,经建设项目所带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支付认定并由投保人及建设工程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签署相关同意支付的法律文书后,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保证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


代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一般为工资保证金对应数额,即不低于造价的1.5%、不超过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约定,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四)工程材料供应合同中供应价超过实际供应时点上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价(若无指导价,则参考一般市场价)的部分;


(五)材料供应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


(六)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


(七)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八)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等;


(九)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十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保险期限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其效力与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相同),通常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办理。保函有效期一般自签单第二日起计算,直至基础合同期满终止。


保险期限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随意变更。针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变更,提出改变或终止保险责任期限,如在暂停施工、工程延期等情况下,保险期限可经协商予以变更。


四、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差异化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独有特征,这也是主管部门运用经济手段倒逼投保人履行支付义务的创新之举: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而对一定时期内发生过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保费,从而引导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保险公司在开具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时,往往会依据企业历史工资支付情况适当增加或降低保费,通过奖惩激励企业加强用工管理,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通过梳理保险主体、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费用,以及相关的实践成果与政策趋势,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保障作用,也将作为政府治理欠薪、维护民工权益的重要推手,在建设行业信用管理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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