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概念

2021年05月06日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为此,我国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形式以保函为主,具体到保险保函形式中,即为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一、保险概念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保险。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以工程项目发包人为投保人,以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为被保险人。在建设合同签订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当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被保险人支付工程款,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而后保险公司可依法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因此,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主要意义是保证投保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履行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二、保险称谓问题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在工程保险市场中又称“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实务中三者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称谓,只因在不同地方的政策文件中叫法不同。具体而言,其多种保险称谓的由来,始自2003年与2005年的两份文件。

 

2003年5月1日


为解决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颇为普遍的业主拖欠工程款现象,我国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其中第六十二条中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5年5月


建设部发布的《业主支付保函(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又提到,业主支付保函以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为担保对象,因此也被叫做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因此,当工程保证保险引入工程担保机制中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险保函形式既被称为“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也被称为“业主支付保证保险”,但显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称谓更加全面完整。


三、主管部门释义


1.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

 

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投保人在建设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

绍市建设〔2017〕70号


2.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厦建筑〔2018〕4号


3.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业主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保险,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建设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承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应当在建设合同签订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合同。

 

——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36号


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保险机构提供的保证发包人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发包人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交与保险机构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保险机构在发包人违约后及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损失赔付责任。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内建市〔2019〕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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