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概念

2021年05月06日


近年来,国家持续重视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保险制度,在政策上大力推进工程质量保险,通过保险保障方式,完善现有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建筑质量风险防控与风险补偿机制。这里所述“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指以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为保险标的的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一、保险背景


长期以来,由于建筑物潜在缺陷发生的事故,对消费者与相关企业造成着严重的影响。更令人困扰的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溯与相关维修、索赔事宜。目前国内的建筑项目,承包商往往只在一定年限内就建筑质量对业主承担责任,但是取证和调查往往十分困难。

 

此外,建筑缺陷通常涉及到多个不同主体,如建筑承包商、建材商等等,责任分摊又成为一大难题,并且必须证明每个主体都存在过错,加上法律手段通常进度缓慢,最终业主也只能自掏腰包进行修复工作。

 

建筑行业在经济萧条时期常有企业破产,这也导致相关损失无处求偿,IDI便是为了减轻此类风险应运而生,业主只需在事故发生后提交索赔请求即可,也不会耽误修复工作。保险公司也拥有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概念


IDI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Latent Defects Insurance),国际上也称“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是以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所导致的建筑物使用期损失或维护、重修、重置费用为标的的保险。

 

建筑物质量潜在/内在缺陷风险,即由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施工工艺不善引起的建筑物缺陷以及缺陷显露后造成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或倒塌的风险。IDI由业主投保,保险公司将对投保期内由于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被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责任。


三、主管部门释义


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2016〕50号


2.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IDI保险指由代建工程的委托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代建工程损坏,履行维修或赔偿责任的保险。

 

正常使用条件指代建工程的原设计条件使用和维护保险建筑,包括:

1.  不改变代建工程主体结构和设备设施位置;

2.  不改变原设计用途;

3.  不超过原设计荷载。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损坏指代建工程(包括房建项目和部分市政工程项目)原结构出现的结构性损坏或防水工程的渗漏,以及代建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包含的装修、设备设施因前述结构性损坏或渗漏造成的损坏。


维修指对损坏的部位(包括与其附着的部分)进行返修、加固或重建等。


赔偿指维修工作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专家费、残骸清理费等必要、合理的费用。

 

——《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深福发改〔2017〕389号


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和保修保证保险等与住宅工程质量有关的险种。其中,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建发〔2018〕78号


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9〕11号文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9675000000800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271号  浙ICP备18002574号-3  工保网版权所有 © 2014~2022

免责声明|网站地图

400-8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