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概念

2021年05月06日


建筑工程领域向来是高风险行业领域,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对于建筑人员自身、人员家属还是建筑企业,都将带来十分严重的伤害与损失。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保障建筑活动中人员的风险安全应运而生的工程保险险种,能够有效发挥安全生产保障与补偿作用。


一、保险概念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建工意外险,是指建筑工程相关人员在建筑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二、非强制险种


在我国建筑工程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筑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筑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但这里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法律上,我国1998年的《建筑法》就已确立建工意外险为一项强制险,但随着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已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三、什么是“意外伤害”?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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