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概念特点

2021年05月07日


在建设工程领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所导致的物质损失与人员伤亡,除了对安全生产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伤害,还会为当事人企业雇主带来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尽管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但其提供的仅为基础保险保障,保障范围与保障力度都较为有限,实务中,建企雇主依旧存在较大的雇主责任赔偿风险。


一、保险背景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综上,当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即便雇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除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责任之外,雇主还必须承担以下费用:


(1)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


(2)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3)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前3月工资;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又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社会保险缴费;


(7)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除了以上这些,职工发生工伤后进行治疗,工伤保险报销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在实际案例中,绝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究竟存在多大的雇主责任风险。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其目的是为分散用人单位的部分风险,并不是全面覆盖。实务中,一些高风险的小施工企业由于缺乏商业保险保障,因支付事故员工责任赔偿金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案例,不在少数。加之,当下建筑劳务市场超龄用工现象比较常见,超龄劳动者无法购买社会保险,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将为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打击。因此,工程保险市场客观上需要一类能够有效转移雇主责任风险的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险概念


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保险特点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雇主,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与雇主有雇用关系的雇员。该险种既保障了雇主的稳健经营,也保障了其员工的利益。雇主责任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覆盖对象


可覆盖实习生、试用期员工、退休返聘人员等。


差额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项下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一种责任,即雇主依法和根据雇佣合同应对其员工在受雇工作期间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死亡或伤残,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诉讼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赔付前提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其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特征是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关职业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否则,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雇员因非职业性疾病死亡,雇主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雇主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为雇员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伤亡经济赔偿责任,或是雇员因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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