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担保保证人角色机制

2021年05月07日


自1984年美国出台“赫德法案”,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工程担保制度的合法性,截至目前,工程担保在建设工程领域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漫长的发展历程当中,工程担保制度被广泛应用与不同国家、不同建设环境当中,并各自形成不同的制度特点。


工程担保活动涉及多方不同角色主体,如业主发包商、承包商、分包商、银行、保险公司等,但综合划分主要包括三大主体角色,即债权人(业主发包商)、债务人(承包商)、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

 

三大主体角色中,保证人作为整个保证担保活动的关键主体,其角色性质对于工程担保功能机制的发挥有着重要影响。


一、受历史惯性与政策影响的保证人角色


工程担保制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在一百多年间推广应用至各国建设工程领域,受不同政府政策的影响,分别形成着不同的发展特点,如保证人角色主体的形成,不同国家地区就有着截然不同选择。

 

1.保险公司作为保证人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其担保制度的特点之一即是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业务的主体,也即是保证人角色。在全美范围内,工程保险保函即工程保证保险的业务比例占全国工程担保业务的90%以上。美洲大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等)都受到美国影响,大多由保险公司作为国内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角色主体。

 

2.银行作为保证人

 

不同于美洲国家的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特点,欧洲国家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角色主体主要以传统银行为主。这一特点主要受欧洲传统银行业发展影响,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金融业务历来以银行作为经营主体,因此,欧洲国家的工程担保业务形成以银行作为主要保证人角色的特点。其次是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3.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并存

 

亚洲地区的工程担保制度发展相对较晚,整体上,出现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三类保证人角色并存的特点。如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工程担保市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分别占据一定比例的保证人市场业务份额。


二、不同保证人角色的机制特点


目前,工程担保市场保证人角色主要以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三类为主。基于不同各主体自身的规模实力、业务特点,三类保证人角色也具备不同的机制特点。


银行


基于强大的资本实力,且与被担保人通常有直接业务关系,银行无疑是为建筑企业进行信用担保的上选。银行将担保业务视作信贷操作,将其纳入授信管理中,通过对保函申请人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以将信用额度较低的申请人阻拦在外。

 

但银行的专业性不强,风险管理能力和保函赔付经验都不够胜任信用风险经营。因此银行为降低风险敞口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保函金额10%-30%乃至100%的保证金,为避免卷入索赔纠纷而使信誉受损,而更愿意对保函作承兑票据处理,出具无条件见索即付保函。这为更擅长经营风险的担保公司,以及还更擅长经营有条件见索赔付保函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竞争方向。



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往往并没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而是以业务灵活,办理门槛低,善于评估项目风险作为市场业务优势。不同于银行仅考虑申请人本身资质的资格审查,担保公司还会通过筛选低风险项目进行担保,降低和规避相应业务风险。


不过担保公司也有明显的业务缺陷,由于缺乏足够的资本实力,其偿付能力比之银行、保险公司都略有不如;门槛较低,带来更大的业务风险;专业担保公司多经由各地方政府批准,业务地域性限制很强。


保险公司


从风险应对角度来看,保险无疑是更加专业、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不同于银行的申请人资格审查,也不同于担保公司的风险评估筛选,保险公司会将风险分级后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收取风险分担费用。从这里能够看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最终目的是合理避免风险,而保险公司则是正面的应对、分散风险。

 

而且,保险公司拥有其专业的保险技术,对于如何更有效的分散、转移、防范、化解风险,有着专业的技术、人才、管理力量支持。此外,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上也极具优势,有着充足的赔付能力。其业务办理更为灵活,成本费用更为合理,担保作用均衡而强大。


目前,我国工程担保制度发展受政策、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保证人主体角色出现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公司三者并存的情形。但由于工程担保制度在国内发展时间尚短,目前发展阶段仅为初步发展阶段,因此,三类保证人主体并存也可以看做是这一时期的发展特点。而且,客观上,三类主体的市场竞争更能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在竞争中进一步催化保证人主体发展,完善保证人角色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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