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概念分类
2021年05月08日
自上世纪国内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中介制度快速发展,如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寿险领域的迅速扩展,有效推动着国内保险行业的整体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代理人制度快速发展的同时,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开始萌芽发展,尽管初期发展较慢,但近年来逐渐呈现加速发展趋势。
一、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这一方面表明了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内容与立场,另一方面也同时指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只能为单位、组织结构,而非个人。当然,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是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独立参与保险经纪活动的,但我国只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参与相关保险经纪活动。 具体而言,我国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 二、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我国保险经纪人,因委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保险经纪人和再保险经纪人。 直接保险经纪人 是指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委托,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即是我们通常接触到的保险经纪公司,其所涉业务角色主体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 依据业务性质不同,直接保险经纪人可分为:寿险经纪人。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指为投保人安排各种财产、责任保险,在保险合同双方间斡旋,促成保险合同订立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经纪人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避免风险过于集中,以致于保险事故后自身出现无法履行赔偿保障情形,或是独自承担较大赔偿责任情形,通常会选择“再保险”即分保。通过分保合同,将所承保的部分风险与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从而分散自身风险责任。 再保险经纪人,即是指接受再保险分出公司委托,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保险经纪人。再保险经纪人,在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争取优惠件的基础上选择分入公司,并收取分入公司的佣金。其所涉业务角色主体包括再保险分出公司、再保险分入公司、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业务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对在再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能要求尤为重要。 三、保险经纪人的经营业务范围 依据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36条内容规定,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2、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保险经纪人的主要业务内容 在实践中,保险经纪人则主要向投保人提供三类服务: 其一为投保相关业务,主要包括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等,此类业务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从保险公司收取佣金; 其二为协助索赔业务,主要包括勘察损失现场、准备索赔材料、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谈判等; 其三为风险管理业务,主要包括为客户提供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规避和转移计划等服务。后两类皆向投保人收取相应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