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分类
2021年05月08日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发展速度日益加快,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市场主体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一方面,保险公司天然拥有较专业的行业市场优势,从投保到理赔,消费者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等的主体角色劣势;另一方面,保险欺诈风险不断提高,保险产销分离趋势逐渐明显,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天然拥有公平、公正、客观立场的保险公估人,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定义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在形式上,依据最新的《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公估师是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我国保险公估人,因业务活动顺序、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同标准,可分为不同性质类型的保险公估人。 (一)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实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理赔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缺失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赔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地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二)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只能作为辅助。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综合性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三)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包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四)按不用性质的业务分类 保险公估人按照不用性质的业务分类,可分为以下三种: 纯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具备较强的金融、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职业经验,以处理保险方面的问题为主,不擅长处理事务性和技术性的保险公估事务。 专业型公估人 此类公估人侧重于某个方面的技术性保险公估事务的处理,如:船舶、建工、货运等,需要与保险型公估人配合。 综合性公估人 该类公估人不仅有丰富的保险专业知识,同时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能力,是当前保险公估业普遍缺乏的保险公估人才。 (五)按业务委托方的不同 保险公估人按照与委托人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类: 雇佣保险公估人 是指长期接受一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其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等方面的事务,其性质相当于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部门,且通常不再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委托。 独立保险公估人 是指能够接受多个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从事保险公估事务的机构。相比于前者,独立保险公估人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随业务的完结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