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机制

2021年05月08日


由于保险公估具有其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等特征,这不仅要求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对其他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也要有较深的了解,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保险公估人员准入资格从严把握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之通例。


一、英美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在英国,要成为保险公估人,从业人员须经严格的资格考试:首先,完成保险资格考试,这是取得英国特许保险学会学士资格的起码条件;其次,参加英国特许理赔师资格考试,需要完成保险概论、保险判例法、理赔报告写作以及一般的财产理赔实务等考试内容。

 

在美洲国家,一般要先申请临时证明,申请人在这一阶段(通常是两年)必须在独立的保险公估公司进行实习,并完成国家保险学会学士资格中规定的课程,合格者将发给临时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的申领则需要由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严格的考核面试,通过的才能授予。

 

二、我国保险公估人执业准入

 

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资格准入制度,相关从业者必须通过保险监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可以从事相应的保险公估市场业务。

 

2014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等工作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2015年8月3日,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废止《关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4〕74号),不再委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同时要求: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前,所属公司应当为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执业登记,资格证书不作为执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条件。

 

即是说,自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不再受相关资格考试要求,只需保险公估公司为其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即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11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提出: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应具有相应数量的评估师。2018年保监会发布最新的《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也指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包括公估师和其他具有公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同时,对于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备案中也提出,无论合伙形式还是公司形式,都须满足拥有一定数量的公估师。

 

但客观上,国内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保险公估师制度,此前也从未组织过保险公估师资格考试,只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因此,相应保险公估人制度规定的实施依旧处于过渡时期。如保监会针对上述问题提出采取临时措施:保险公估机构申请备案,其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从业人员持有中国保监会颁发的有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代替《资产评估法》对评估师条件的相关要求,在备案时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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