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

2021年05月08日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国内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迈进,我国建筑业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保证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政策办法,建立起各项保障制度,规范和保障着建筑业市场秩序与工程质量安全。


这些保障制度在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待进一步优化完善。目前,建筑市场中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主体不规范行为,如工程款拖欠、带资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不合理压缩工期等行为,加剧着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风险。由此导致的各类风险事故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造成着严重的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这里主要以建设单位为例,简述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存在的主体不规范行为,以及面临的质量安全责任与财产损失风险。


一、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


2014年8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渐建立起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总承包等相关活动主体的质量行为责任机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从政策依据方面来看,《暂行办法》为监管部门对于各方建设活动主体的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起了相应政策依据,有利于规范相关建设活动主体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生产。但从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者、各个环节的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大量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设计环节或施工环节出现的质量安全责任问题,追本溯源,实为建设单位强势插手设计或施工工作,或迫使设计人员不合理变更设计,或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施工质量标准,或设置不合理工期等等,最终导致风险事故发生。因此,《暂行办法》对于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即“承担全面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压实、完善。

 

从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中的其他几位主体角度考虑,也只有提高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才能保证建筑市场公平公正,倒逼建设单位规范自身质量安全行为,重视质量安全管理,进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生产。

 

事实也是如此,近年来,国家越发重视规范管理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压实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2017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中提出“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9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提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提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


2020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


二、建设单位不规范市场行为

 

目前,建设单位主要存在以下不规范市场行为,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造成风险:

 

1、招投标不规范,在招投标环节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策划,设置不合理条件、虚假招标。


2、拖欠工程款,在施工阶段不按施工合同约定准时发放工程款。


3、暗示或明示承包商带资、垫资。


4、设置不合理工期,导致承包商疲于赶工,忽视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


5、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6、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三、建设单位财产损失风险

 

工程建设,具有投资资金大、建设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等行业特点。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面临着不可忽视的财产损失风险。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在建过程中的相关财产损失风险与项目完工后的投资收益风险。


在建财产损失风险


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资金之大,动辄可达数亿、数十亿元。昂贵的工程造价主要包括“人材机(即人工、材料、机械)”三类造价费用。以土建项目为例,人工、材料、机械的造价比例通常为20%、70%、10%。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财产损失风险主要即围绕着“材料”与“机械”两部分,同时包括建设活动与建筑材料已转化为的建筑物实体财产。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既面临着各类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也面临着各类意外风险,如火灾、爆炸、工程机械碰撞与倾覆等。这些自然灾害与意外风险所造成的风险事故:1.将直接造成“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灭失和贬值;2.或导致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甚至生命消亡;3.或造成第三方的财产与生命安全的损失损伤。

 

上述损失损伤,一方面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已建成工程实体、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的损毁;另一方面还令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如风险事故导致的相应人员身体损伤、残疾以及生命消亡,以及对第三方财产与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损伤。此外,风险事故造成的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等,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完工投资收益风险


除了上述物质损失与责任赔偿损失,风险事故导致的工程延期也会对建设单位造成各类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 


1、对于项目完工后的预期营收、利润损失;


2、借贷费用或物料劳务因通货膨胀增加的成本损失;


3、为追赶延迟的工期而投入的额外费用支出;


4、因延迟交付使用而造成的违约赔偿损失。


以某建设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投资5亿元,其中3.5亿元为银行贷款,年利率8%。该项目计划3年建成,预计运营5年,每年运营收入利润为1200万元。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地发生严重风险事故,导致项目工期受到影响,推迟完工1年。在这其中,该项目建设单位受到来自几方面的经济损失:

 

1、项目建成后第1年的运营收入(1200万元);


2、因项目推迟交付,偿还银行贷款的一年期利息;


3、建设单位为追赶工期,投入的相关费用支出;


4、因项目延迟交付使用,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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