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宜建筑施工企业投保的三类工程保险

2021年05月08日


鉴于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性、复杂性与高风险性,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做好自身风险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工程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能够较好地防范、化解、分散、转移各类风险因素,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有着重要风险管理意义。


一、综合性财产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是指以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在整个施工(安装)期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实务中,主要依据不同工程管理模式进行投保。如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下,通常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投保。但无论建设单位投保,还是施工单位投保,一般都遵从统一投保办理原则,以此降低保费,便于管理。


二、安全生产保险

 

安全生产保险,是指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对相关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为保障目标的商业保险。主要险种包括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工程相关人员在建筑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经济赔偿包括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在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往往会造成相关人员出现伤残死亡、工程项目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等恶劣后果。


1、一方面,对于建筑施工人员及其家属,事故造成的伤残、伤亡后果是难以挽回的,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家庭都是巨大的打击

2、另一方面,伤残、伤亡人员的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将对企业经营者形成巨大的赔偿压力,加之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极其不利于企业稳定发展


各类安全生产保险,能够以保险理赔的形式对相关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有效赔偿保障,无论对于伤残人员的医疗恢复,还是死难者家属未来的生计生活都有着重要意义。此外,如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两类安全生产险种都能够以保险补偿金的形式代替企业雇主应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能够为企业雇主提供有效的事故风险预防服务,从源头上防止、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能力。


三、工程保证保险

 

工程保证保险,是以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为标的的合同保证保险,当投保人因作为抑或是不作为导致未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

 

工程保证保险,是目前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动的主要工程担保方式之一,能够有效的帮助相关活动主体转移合同履约风险,释放建筑企业长期被占用且难以追回的各类巨额工程保证金,有利于企业资金有序运作,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同时工程保证保险不占用企业银行授信,企业可以扩大其在金融机构的融资规模,获得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有着重要价值意义。

 

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等,覆盖工程建设活动的全生命周期。适宜建筑施工企业投保的工程保证保险主要包括:


投标保证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投标人(包括投标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义务的保险。一旦投标人未履行投标义务导致招标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招标人承担代偿责任。


履约保证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包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险。一旦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发包人产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


质量保证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承担代偿责任,保险公司可根据质量责任向施工承包人追偿。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当施工承包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导致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出认定或法院文书裁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


预付款保证保险


是指保险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返还预付款全额或以预付款冲抵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的保险。当承包人违反前述约定,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发包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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