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将许可证整合为三类!保险代理牌照、保险经纪牌照合为保险中介许可证
2021年05月11日
许可证是指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市场俗称牌照。通过许可证制度对银行保险业经营者进入市场设定前置许可程序,银保监会得以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
此前,银保监会负责审批的牌照包括银行牌照、信托牌照、金融租赁牌照、货币经纪牌照、消费金融牌照、保险牌照(包括保险代理牌照、保险经纪牌照)等,种类较多且管理分散,难以适应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的需要。
因此为规范及统一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银保监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统一管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并围绕其发展趋势作出了部署。
一、统一管理规定
首先,《办法》将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如保险牌照被整合为保险许可证、保险中介许可证两类,前者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后者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而从《办法》第7条“保险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机构批准设立日期。保险中介许可证的批准日期为保险中介业务资格批准日期”看,前者的门槛远高于后者,因此随着保险代理牌照、保险经纪牌照被整合为保险中介许可证,资本绕道布局保险中介渠道的现象也可能有所加剧。
其次,《办法》统一了许可证的记载内容、相关手续以及违规处罚情形等,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保险机构监管框架。如在第11条中,《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发布遗失声明公告的方式同新领、换领许可证”规定,实现了新领、换领、遗失许可证公告方式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许可证的领取程序,《办法》改变了《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由监管机构送达的规定,在第6条、第9条中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或完成备案或报告后10日内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发证机关领取新许可证”,通过领取方式和时限要求加重了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另外在第10条、第11条中,《办法》将许可证破损、遗失情况下领取许可证的程序由征求意见稿的“申请领取”改为“领取”,也强化了银行保险机构的责任。
二、实行分级管理
为统一《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以及《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中“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办法》一方面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另一方面强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行政审批与许可证管理适当分离的原则,对许可证进行专门管理。
三、顺应发展趋势
顺应银行业保险业的电子化发展趋势,《办法》在第14条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络页面及功能模块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主要负责人。这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一脉相承: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建立官方网站,设置互联网保险栏目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
与此同时,《办法》还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模式,在第20条中要求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证照标准,推进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电子化。《办法》也在第16条中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完善的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支撑电子证书发展,另一方面依法披露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另外在第12条中,《办法》相较征求意见稿在许可证缴回的情形中补充了银行保险机构关闭的情况,这则与近年来银保监会探索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方向一致,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此前为规范及统一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银保监会于去年发布了《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一年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行将施行,银保监会已逐步构建起统筹监管的行政许可制度,在不断完善的同时更好地发挥行政许可制度对现代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