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建设领域这些政策开始实施!

2023年02月03日


全国首部规范居民自建房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3日下午,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根据《规定》定义,居民自建房是指城乡居民自行组织建设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规定》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规律,设置了居民自建房平台监管、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竣工验收、安全鉴定、安全排查、危房处置、公民参与等一系列制度。

  • 《规定》严控居民自建房增量,明确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自建房,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居民自建房原依法批准超过三层的,改(扩)建、重建后层数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


  • 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新大纲+成绩认定衔接办法” 2023年起施行2022年11月12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2021年版)》公告和《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新旧考试科目成绩认定衔接办法》通知。新大纲考试科目由9门整合为6门。2022年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仍执行旧大纲,考试科目为9 门。2023年起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执行新大纲, 考试科目为6门。



  •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现批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现批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 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现批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4-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 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现批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37-2022,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 浙江省:2023年1月1日起,二级建造师等6类电子证照启用新样式。2022年12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启用新电子证照央视的通知》,其中,浙江省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等电子证照样式按标准进行调整,于2023年1月1日起启用新样式电子证照。




  • ▌黑龙江省: 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
    2023年1月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其中,自2023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拆除工程应当投保安责险。一是新开工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工程造价足额投保安责险。二是在建项目,应当根据剩余工程量,于1月20日前足额投保安责险。三是结转项目,在项目复工前,应当按照剩余工程量足额投保安责险。四是拆除工程,在拆除作业前,应按项目类别及投保分类足额投保安责险。




  • ▌四川省: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指导意见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1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福建省:2023年1月1日起,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在已下放企业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基础上,将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也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试验区审批,省厅不再受理该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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