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4月29日


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重点主要包括:保险期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金额与保险赔付五大方面。



1.保险期间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具体起期日和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年。

 

其中,起期日一般最晚为投保人向招标人投标之日。如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都在推进地区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文件中强调: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整体而言,保险期间通常与招标有效期⼀致,也就是自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投标之日起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起期之日起(二者以后发生者为准),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之日止。这与法律中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要求基本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部分地区还提出了延长保险期间的实践要求。如广西省住建厅在《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中强调: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


2.保险责任


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投标的过程中,因保证责任情形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投标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五种情形:


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者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撤销投标文件;

2.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3.投保人弄虚作假行为;

4.中标后未按《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投标实质性违约情形。


3.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

2.被保险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

3.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投保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

4.被保险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一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种和第五种保证责任情形对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一、四、五种保证责任情形意味着: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或违反招投标约定时,将由保险人赔付,这与投标保证金一致。第二、三种保证责任情形则是投标保证保险相较投标保证金而言的显著优势:投保人弄虚作假(如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等)、相互串标时,保险人也将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金额


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保险金额、企业信用评价等因素确定(计算方式为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会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投保⼈应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一般而言,保险金额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便以此保险金额为限。

 

投标保证金金额除部分地区不设上限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而工程施工项目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另外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保险公司普遍在政策指引下建立了费率浮动机制。投标保证保险的基准费率一般为保额的1%,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会根据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并结合合各区域市场的银⾏保函的费率情况进行设定。


5.保险赔付


投标保证保险的风险处置分为代偿追偿两部分。

 

在投标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当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即保险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将由保险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根据保险单中明确列有的赔偿程序和时限,保险人将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会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为充分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保险人还将在不能确定赔偿保险金数额时,在约定时限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先予支付的数额与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间的差额,将在数额确定后支付。而在履行代偿责任后,保险人也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索赔申请需向保险人提供的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投保人的投标文件;

(五)与招标投标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分情形具体包括:


1.投标截止后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投保人的撤销申请或相关证明;

2.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的,须提供相互串通的证明;

3.投保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须提供冒名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证明;

4.投保人无正当理由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未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限内签订合同的,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及被保险人就签订合同时限内未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声明;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9675000000800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271号  浙ICP备18002574号-3  工保网版权所有 © 2014~2022

免责声明|网站地图

400-8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