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历史

2021年05月06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各地基建工程不断,房屋住宅建设推动地产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各地相继暴露出的建筑安全质量问题也对社会公众造成多方面的威胁困扰。因此,自上世纪末,国家开始着手推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引入质量保证保险,加强质量保障与监督机制。


一、政策伊始


199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简称《纲要》),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推行产品质量保险,在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和开展产品质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自愿投保原则,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实行新型的质量保证和监督机制。”

 

《纲要》中的“质量保险”是涉及多行业领域的,落实在建筑工程领域,质量保证保险即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保证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的保险。

 

因此,《纲要》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形成的政策雏形,同时,国家也开始从多角度深度探索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的有效保障手段,随后我国进入工程担保探索阶段,形成现金质量保证金与银行保函的主要担保形式。


二、工程担保及担保形式探索阶段


1998年5月


建设部发出“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试点”。


1998年至2004年期间


工程担保试点在北京、深圳、青岛与成都展开。试点阶段,工程担保已在工程建设流程中的招标投标、合同履行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阶段展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也已开始实施。


2004年8月


建设部在总结了多年工程担保的成功经验的同时,出台了《关于在房地产开放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建市[2004]137号)的文件,正式为工程担保提供了法规支持。


2005年1月


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施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2005年5月


建设部以建市(2005)74号文件的形式,印发了《投标保函(试行)》、《承包商履约保函(试行)》、《业主支付保函(试行)》等10项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这些文件加快了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设,为工程建设担保制度的展开起到了规范作用。


2005年10月


成都、天津、深圳、常州、杭州、青岛以及厦门七个城市被制定为建设工程担保试点城市,为工程担保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做好了准备。


2006年12月


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标志着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2014年


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全面推广银行保函。


三、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展


1.政策依据


2005年8月


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施行质量保险制度。自此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正式落地。


2006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试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13年2月


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指出将支持工程勘察设计领域的保险产品创新,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引导工程担保制度发展。


2014年7月


住建部发布《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管理中探索试行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范围。


2014年8月和11月


国务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为工程保证保险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5年起


原保监会陆续批复了多家财险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样也是2015年,云南省率先在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5家子公司中开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保证保险试点工作。


2016年12月


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8年7月


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也强调要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保函(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保单),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2.城市试点


2015年10月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这是质量保证保险在地方的首次试点。


2016年的10月和11月


浙江和安徽两省先后发布文件,推动质量保证保险替代质量保证金、进一步完善本省工程担保制度。


2017年


云南、福建、广东、四川、广西、青海、江苏、海南及北京相继就本地区的质量保证保险工作印发通知及文件。


2018年


贵州、宁夏、山东也加入了推广质量保证保险、替代质量保证金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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