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相关政策

2021年05月06日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国际上应用较为普遍的工程质量保障方式,我国引入该险种的时间不长,但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下,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却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快速发展。由此可见,政策助力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一、国家政策文件


2016年6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2017年4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 类保证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2018年7月3日


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 2020年,各类保证金的保函替代率提升 30%”的工作目标,并指出: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


二、地方政策文件


山东


2017年7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支持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

 

2018年6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第二季度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  招标投标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建筑市场监管处〔2018〕16号其中:三、规范各类保证金收取返还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推广以保函、保险、担保替代各类保证金,鼓励参建各方以保函、保险、担保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相关单位不得拒绝企业以保函、保险、担保形式代替各类保证金。


浙江


2015年10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7年6月30,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明确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担保活动中,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合同和保险公司(共保体,下同)的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受益人和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2017年7月26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要求允许各类工程担保采用保险或银行保函方式进行担保,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


安徽


2015年7月22日,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重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在建设工程领域大力推广试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内的工程保证保险。

 

2016年12月27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推动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先行试点银行保函制度、保证保险制度,不得拒绝保函形式保证金。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支持参建各方以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第三方担保方式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017年12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支持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作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对于建设单位拒绝以上形式缴纳保证金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广东


2018年4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提交其与保险公司签订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的,应当视同已经缴纳保证金。


广西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广西保监局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明确:各级市场主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全过程中,提供的相应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证明与缴纳保证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四川


2016年10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四川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明确:探索使用保险公司保证保险形式缴纳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

 

2017年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明确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险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

 

2018年3月6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相关企业可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工程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缴纳工程保证金。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须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提供)具有同等效力,企业可自主选择,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福建


2015年10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明确: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

 

2017年1月26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工程保险制度试点暂行办法》,明确:自贸试验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中任一形式缴交“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类保证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并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与现金类保证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履约保证试点,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工程履约保证形式。

 

2018年1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保证金缴交形式之一,各担保受益人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大力推行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


云南


2017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4类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推行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


吉林


2016年4月20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投标、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各类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


青海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优先采用担保方式,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方式提供投标保证。


海南


2017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明确: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企业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保证金时,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作为保证担保。保证金收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企业选择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保证形式。


湖北


2017年11月23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建工保证险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有同等效力。各受益人及有关行业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各项保险在使用流程上与原保证金、银行保函等使用流程保持一致。


河北


2017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推行银行保函和建筑工程保险,取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形式,降低运营成本。


河南


2017年9月4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广运用银行保函、工程信用担保或工程保险,减轻企业流动资金负担。

 

2017年12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 (2017—2020年)的通知》,明确:研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严肃查处擅自设立保证金、提高保证金比例、不按期返还保证金等行为,推动依法保留的保证金用保函方式缴纳。

 

2018年1月22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发布《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制度,保证方式包括工程保函和工程保证金保险两种方式;保证类型包括投标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修保证和履约保证(含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等。


贵州


2018年1月22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宁夏


2018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区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数额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合同、银行保函或担保合同。


新疆


2017年3月8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布《关于鼓励自治区建筑业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文件要求:在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履约保证,各相关部门要明确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与现金具备同等效力,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9675000000800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271号  浙ICP备18002574号-3  工保网版权所有 © 2014~2022

免责声明|网站地图

400-8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