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6日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保险保障手段,由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因此,了解其具体条款内容可以分别从保险主体、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理赔几个方面着手。


一、保险主体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真实、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即要求承包人具有与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承包资质,以及未发生工程违约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具体而言,这一前提对应着因基础合同失效而出现的免责情形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2.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投标、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5.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6.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二、保险期限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的关键概念是缺陷责任期。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在工程缺陷保证期开始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投保人需完成投保申请。


三、保险责任


一旦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则工程缺陷责任期开始,保险责任同时开始。直至缺陷责任期终止的保险期限内,当施工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未履行施工质量缺陷修复义务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触发保险理赔。保险人会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概念一是质量缺陷。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如:


1.整体后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非渐变因素导致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另一个关键概念是缺陷修复义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也就是说,因工程质量有缺陷而产生的工程本身的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被保险人收回、更换或修理的费用(↓↓↓),由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承担。


1.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房屋建筑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建设工程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少房屋建筑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此外,保险情形之外的免责情形,以及经济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皆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1.建设工程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存在的损坏;


2.房屋建筑在维护、维修、改建、安装及其他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3.自然磨损、折旧、物质本身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4.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过程中,因功能改变或性能提高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


5.除房屋建筑本身外其他任何财产的损失;


6.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建筑的附属及配套设施,如景观设施、绿化工程、公共照明设施等;


7.任何人身损害;


8.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9.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10.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而针对重复投保的情况,保险人也有权按比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四、保险金额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具体而言,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将依据建设施工合同而定,再乘以差别化费率即为保费数额。

 

差别化费率是工程保证保险的专有特征,体现了保险的市场调节功能。具体到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所公布的行业主体信用信息,以及投保人的财务状况、运营能力、项目经验等,对工程承包方实施差别化费率。


五、保险理赔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普遍实行绝对免赔: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这意味着,在保险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需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保险人仅对超过绝对免赔额的部分给予赔偿。一旦保险损失达到绝对免赔额度,被保险人即可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理赔:


1、拨打报案电话


根据保函信息拨打相应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2、准备材料


根据服务人员告知的资料清单准备理赔资料;


3、理赔办理


前往保险公司提交理赔资料;


4、审核


保险公司审核理赔材料;


5、结案


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保险公司将在约定时效内赔付。


另外,在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这一主险后,承包方还可以根据需求投保相关附加险,如附加保温、防水工程保险,附加门、窗工程保险,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保险,附加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保险,附加装修工程保险等——保险公司以及背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的加入,也必将为建设工程撑起更有力的质量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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