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发展历史

2021年05月06日


我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始自于本世纪初建设部颁布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随后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联合提出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但之后由于缺乏政策推进力量,仅在小范围内试点,并未有效推广开来。但近几年,随着国家政策力量的支持,工程款支付担保开始快速推广普及。


工程款支付担保,即担保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函,如发包人没有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则由担保人按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出


2001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3年3月,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彼时,工程担保制度尚处于试点状态。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提出,不仅丰富了工程担保体系,而且有助于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所应当承担的对等担保义务,即“双重担保”。


二、工程担保制度的发展


初始发展阶段


2004年6月


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先行落实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概念提出初期,工程款支付担保仅在部分地区进行局部试点。直至近几年,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推广力度才逐渐加大,这当然与试点地区的实践效果有关。


2004年8月


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都被列入其中。除了对于开发单位要提供业主工程款担保以外,承包商也要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担保。


2005年5月


为保证上述制度的执行,建设部再次发布的《业主支付保函(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立更完善的政策依据。


2006年12月7日


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 ),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快速发展阶段


2016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7年2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2017年4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 类保证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2017年11月


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2018年7月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三、业主工程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初始发展阶段


2004年


北京率先试点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依据其指导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内容第四条“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2006年12月7日


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 ),提出“提供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国内工程担保保函,依据保证人不同,主要可分为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与保险保函。保险保函形式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即为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快速发展阶段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自2017年开始快速发展,一方面受2017年国家发布《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的“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影响;另一方面工程保证保险在国内各城市试点效果良好,正在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在部分地区同投标、履约、质量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一同参与试点。


2018年7月3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进一步推动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发展。

 

目前,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已在山东、四川、浙江、湖北、广西、广东等多个省市地区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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