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相关政策

2021年05月06日



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在国内的相关政策发展,主要分为两大阶段:一、2000年初期,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伊始的初期发展阶段;二、近几年,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加快发展阶段。在初期发展阶段,由于缺乏持续的政策推进力量,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发展速度缓慢,但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的重点支持,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保函推广应用,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一、国家政策


2001年6月1日


建设部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3年3月


建设部、铁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4年8月


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都被列入其中。除了对于开发单位要提供业主工程款担保以外,承包商也要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担保。


2005年5月


建设部发布的《业主支付保函(试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提到,业主支付保函以业主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为担保对象。


2006年12月7日


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 ),意见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不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2016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对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7年2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2017年4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4 类保证金管理制度。广泛推行银行保函,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2017年11月


住建部印发《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强调要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


2018年7月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征求《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提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于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预付款的政府投资工程,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工程款拖欠的工程依法予以停工。


二、地方政策


北京


2003年4月2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提出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2004年,北京市建委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先行落实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2015年10月9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业务风险分级指引(试行)》的通知,将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划入A类担保业务。


2016年11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继续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等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天津


2013年1月23日,天津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提出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建委印发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明确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需要以担保方式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的,可以采用保险保单的形式提供担保。


湖北


2017年6月,湖北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围绕项目开工前审核,通知指出要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施工合同备案时一并提交。

 

2017年11月23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包括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工程保证保险。

 

2018年1月8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履约保证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保险保单与工程建设领域常规保证金和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的包括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工程保证保险。


山东


2017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9年3月18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必须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同时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河南


2018年1月22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发布《河南省工程保证制度实施办法》,文件指出工程保证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工程质量保修保证和履约保证(含业主工程款支付履约保证、承包商履约保证)等。保证人,是指经过注册的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履约管理,意见指出:对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


2004年12月2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


2012年6月5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振兴的若干意见》,提出项目业主要求施工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应当按规定同时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承担对等担保义务。


2015年10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具备同等效力,试点参保对象可自愿选择,各担保受益人及主管单位不得拒绝或限制使用。

 

2016年11月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3月29日,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绍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推行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险种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投保人提交与保险公司(起步阶段为共保体)签订的已经生效的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2018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的通知》,强化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房地产项目中的重要性。

 

2017年12月,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试行)》,试点包括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工程综合保险。


四川


2016年9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


2016年10月,四川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电视电话会传出消息:本省将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比例低于30%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建设单位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工程造价。

 

2017年5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在建设工程担保市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2018年3月6日,四川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遂宁市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方案》规定: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形成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业主支付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等在内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制度。


青海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大力推进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内的工程担保制度;并提出“保证人可以是专业担保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以下统称“保险合同”)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专业担保机构担保书、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宁夏


2018年3月14日,宁夏住建厅、人保厅、金融局和保监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8〕12号),明确推行的建设工程保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等形式进行保证金的缴纳,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贵州


2016年1月,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2016年春节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提出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施工过程结算,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发生。


2017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在工程开工前,推行双向担保,建设单位要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执行以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的担保制度。同时,在工程款支付环节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广西


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广西保监局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2018年8月,广西住建厅发布《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建设单位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广东


2006年2月10日,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提出: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2018年4月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推行的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险种包括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2018年11月16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内容中提出:发包人在签定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提供与承包人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福建


2015年10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提出: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

 

2018年1月5日,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推广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等5个险种。


云南


2017年1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保证金开展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试点综合保险险种包括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业主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吉林


2015年3月17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的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16年4月20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将投标、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各类性质的保证金纳入工程担保范围,优先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银行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


内蒙古


2019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三部门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提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


海南


2017年8月24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发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明确所推行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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