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政策历史

2021年05月06日


国内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发展,始自于2000年初期工程担保制度在小范围内的城市试点,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等担保制度一同试行实施。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发展初期推广速度与范围都略为局限,相较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与业主支付担保,政策推进力度相差较大。但自2017年建筑业“十三五”规划再次提出发展预付款担保制度后,最近两年各地开始加快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政策试点推广速度。


一、预付款担保制度提出


2000年,北京出台《北京市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试行保证担保的品种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材料供应的投标、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等。

 

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下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设定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并规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2006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提出:除了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四个担保品种外,各地还应积极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二、制度初期缓慢探索阶段


2011年9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担保实施办法》,文件中对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内容作出解释,指出:工程建设担保包括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及承包人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保证其按照合同约定以履行合同约定为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

 

2012年9月2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工程建设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办法细则,并指出“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以及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其它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如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

 

2014年1月20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合同尾款预付担保是指第三方担保人为在审计办结前获得发包人提前支付的经竣工结算确认的合同尾款(注: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的项目,合同尾款应扣除质量保证金额度。下同)的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按要求及时结清经审计确认的合同尾款的担保行为。


三、十三五政策加深


2017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件《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逐步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随后地方政策落实速度明显加快。

 

2017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行采用银行保函或第三方保险机构承保保函方式,逐步取代缴纳现金、预留工程款形式的各类保证金。加快建立和推广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维修金担保等制度。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前期费用、项目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等所发生的手续费,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发展


2012年,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首次获批。

 

2015年10月15日,宁波市金融办、宁波市住建委、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交管办、宁波保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并鼓励开展预付款支付保证保险、分包合同履约保证保险等符合宁波市建筑市场需要的其他类型的工程保证险种。

 

2015年10月30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发布《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提出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对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银行保函和担保保函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2月7日,天津市建委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要求推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保修担保等其他工程担保制度,并指出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专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


五、政府采购新规推动保函制度建立


2019年3月7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刘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财政部正在研究运用好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如果企业有了订单,提供了保函,可以提前预付一部分货款。

 

近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如2017年工程类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11.6%。而政府采购方式中,“先进行工程建设并通过验收后支付货款”的先例不再少数,因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中,施工承包企业的资金压力越发不容忽视。因此,国家也对能缓解施工方资金压力的工程预付款制度寄予厚望,此次提出在政府采购领域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将有力推动预付款保函制度在全国建设工程领域的推广。

 

同时,依据2018年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及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统称保函。保险保函即保证保险正式有了国家政策依据,此次政府采购拟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也将是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全新的发展机遇。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69675000000800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1271号  浙ICP备18002574号-3  工保网版权所有 © 2014~2022

免责声明|网站地图

400-800-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