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6日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分为: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与保险性质五部分。
预付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承包商将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一种保证担保方式。其投保人是承包商,被保险人是发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履约或全部履行预付款返还或抵扣义务,则由保险公司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依法向承包商进行追偿。
一、保险期限
其保险期限自工程承包合同签约之日起,至业主在进度款中抵扣完预付款,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二、保险金额
其保险金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10%,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30%,这与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一致。且保险金额将随预付款返还被保险人或扣抵工程进度款而相应等额减少,也会随保险人赔偿行为的发生而减少。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预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险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以预付款扣抵应付工程进度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随着发包人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
四、免责条款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2、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3、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进行重大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工程总价、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安排、预付款返还主体),但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4、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进度款结算以及其他义务;
5、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二、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3、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预付款有关约定以外的纠纷所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导致其损失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及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此外,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2、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3、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4、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保险性质
预付款保证保险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从属保函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会随基础合同的存在、变化、灭失而变化。如在上述免责条款中就有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预付款保证保险不负责相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