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2021年05月06日
近年来,随着国内住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频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与市场失信等负面影响,国家持续重视并大力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发展。因此,在政策上不断出台文件,为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形成政策指导依据。
一、国家政策
自1997年建设部牵头、十部委共同支持发起组建全国性产险公司开始,历时多年,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终于在200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自此,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落地。
2015年9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保监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各种机器设备提供风险保障,防范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物质财产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风险。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专业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采取有效防灾减灾措施,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率。
2016年2月6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2017年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17年3月3日
住建部发布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政府监管,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17年4月26日
住建部发布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2017年8月2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试点工程质量保险。
2018年11月13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建筑质量管控新模式发布会,会上发布《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成为国内第一套正式公开发布的IDI质量风险控制机构工作标准。
二、地方政策
上海
2006年5月12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工程风险管理包括工程保险与工程风险控制,其中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等三个险种。
2012年8月29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2016年6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上海市试点IDI保险提出实施意见,包括承保、保险条款、风险管理、理赔等环节,文件都给出了相应意见指导。
2016年10月1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规范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提供依据办法。
2017年,5月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制定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相关制度,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落地,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监管中的作用。
2017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住房质量保险制度。强化住房使用期间质量保险责任,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入土地出让条件。健全保险公司对住房质量缺陷的追偿制度,对理赔事件后的具体代位追偿做出明确规定。
2017年7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针对IDI在住宅领域的推进和综合管理做出指示。
2017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在本市住宅工程中采用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以保险形式替代施工单位保修责任的,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强化建设全过程的风险管控,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促进质量安全隐患的事前预控。
2019年2月26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联合发布文件《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全市新建住宅项目纳入IDI”,同时对IDI承保范围、商品房造价标准、不同建设阶段项目保额、保单与施工许可证对应、IDI系统使用,以及TIS工作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北京
2011年04月11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逐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强政策引导,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保险,探索符合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
2014年01月13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2014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在工作要点中提出:对我市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实施的方式、范围和相关的配套规定进行更加深入、系统的研究论证,最终形成《质量条例》中关于工程质量保险的制度条文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2015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要求从事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9年2月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文件《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开展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引导我市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为建立具有首都特色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2019年,4月15日-22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对《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按照征求意见稿,北京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尤其是新建住宅工程项目,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江苏
2018年2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江苏保监局印发《关于推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要在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试点项目或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8年9月10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推行镇江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点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浙江
2017年8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以商品住宅为重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及保修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探索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
2018年3月16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试点内容中指出: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被保险人应当为工程所有权人,投保行为充分保障所有权人的权益。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以保障房安居工程、商品住宅工程、装配式住宅工程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等为重点,选择本地区部分新建住宅工程为试点项目,先行先试。对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可在住宅物业保修金减免、商品房预售、建设成本列支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政策。施工单位投保施工责任险或保修保证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7年10月18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交付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8年8月10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嘉兴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安徽
2017年8月14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代拟稿)意见的函提出,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保险和担保制度。工程质量保险产生的费用可纳入工程造价。
2017年12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在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和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中,试点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和担保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8年10月,安徽铜陵市住建部门印发了《铜陵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住宅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
2018年11月8日,安徽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文件关于征求《黄山市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函,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8年11月14日,安徽芜湖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试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8年12月28日,安庆市政府转发市住建委印发《关于推进安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点工作。
广东
2017年4月10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到2019年底,工程质量保险、质量担保制度初步建立;研究探索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并与现行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造价、质量保修等制度相结合,探索研究工程质量追偿机制。
2018年10月31日,广东珠海横琴新区管委会发布文件《横琴新区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方案》,决定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7年6月6日,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要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保险单位对委托单位负责。
2017年8月16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福田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IDI保险试点实施细则提出要求。
广西
2016年09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文件《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工程治理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2018年8月30日,贺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贺州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试点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8年12月25日,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钦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实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9年4月24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提出在南宁市辖区内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南宁市辖区内市本级及高新区、经开区、五象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商品房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7年1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探索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其他地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云南
2017年7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青海
2017年6月1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稳妥推行工程类保险,同时指出工程质量保险是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保险公司投保,针对保修期以后出现质量缺陷的保险。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工程项目保修期后,在保险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置。
江西
2017年5月10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山西
2018年6月11日,山西省阳泉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全市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从7月1日起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河南
2017年12月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文件要求,做好工程担保和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探索用经济手段化解工程建设风险。
2018年8月28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试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海南
2019年1月11日,海南儋州市出台文件《儋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儋州市政府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