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历史

2021年05月06日


自1996年,由建设部牵头,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最早分别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省份进行试点。而后1998《建筑法》正式实施,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首次作为强制性保险,在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推广工作。2011年《建筑法》修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不再作为强制性保险存在,但继续发挥着安全生产保险保障作用。直至今日,已历经23载时光,为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出重要作用。


一、国家政策


1996年


由建设部牵头,最早在上海、浙江、山东三个地区进行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试点工作。


1998年3月1日


《建筑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强制险保险,在上海、浙江、山东等24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积极开展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4月24日


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2003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表示要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5月23日


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面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作出了部署,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索赔、安全服务以及行业自保等提出了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2003年


首批建工意外险进入市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两种,而后根据市场需求又推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到   年一月份,产品切换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客户需求可进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补充。


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04年7月5日


建设部发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中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06年1月


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06年03月30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提出要求与办法。


2006年12月5日


劳社部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11年4月2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不再作为强制险出现。


2013年3月2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地方政策


四川


2000年12月14日,四川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企业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2008年,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8】33号)有关规定:“三、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装饰装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投保人身意外险作为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之一严格审查,未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项目的,不予安全报监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008年7月16日,四川省建设厅发布《关于推行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8】285号)有关规定:“一、从2008年8月开始,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工人身意外险,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每人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


北京


2004年6月3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提出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试行办法。


广东


2004年9月8日,广东省建设厅发布《广东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导则》的通知,规定:对广东省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法为在施工现场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湖南


2004年12月24日,湖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凡未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施工,仍应为其投保建筑意外险。


湖北


2004年7月26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出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的条件。


2007年5月10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切实保障建设领域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监督建筑业企业为劳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河南


2004年7月1日,开封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建筑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提出: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必须为建筑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9月13日,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2006年2月20日,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河南全省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重庆


2006年6月21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转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浙江


2006年10月23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市实施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2007年10月19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计价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单项列入工程造价,作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规费项目,属不可竞争费用。


江西


2007年3月19日,江西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各区市建设局(建委)、各保险公司升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针对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推广提出进一步规范意见。


甘肃


2007年11月12日,甘肃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全省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细则作出指导。


云南


2008年5月7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云南省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为云南省内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山东


2016年11月28日,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市政养护维修工程、仿古建筑工程计取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规费组成中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增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2016年12月2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查专项行动督查情况的通报》,提出将企业为企业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内容。


贵州


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014年5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4〕15号),提出:探索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建筑业企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辽宁


2007年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2007年5月10日,辽宁省建设厅与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建发[2007]30号),对省内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2007年5月15日,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对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实施工作给出相应办法。


200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


2014年10月27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通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容修改,省建设厅与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建发[2007]30号)、《关于印发规范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辽保监发[2004]107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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