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6日


在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中,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能够有效发挥对人员伤残、伤亡等事故损失的保险保障与补偿作用。早期,由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在《建筑法》中被确立为强制投保险种,在全国建筑市场很快得到推广普及,尽管2011年《建筑法》修改,其失去强制投保的法律依据,但依然被各地方政府继续沿用,因此,其险种市场范围应用之广,险种功能发挥之大,都决定着其保险条款有着仔细了解的必要。


一、保险标的


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


施工期间工地上的所有建筑施工工人(不需名单)。


三、保险费率


分为有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两种。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会对差别费率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则直接影响浮动费率。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适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不好、安全管理也不好的企业可适用上浮费率。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有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不超过一年的,须办理保险期限顺延手续,超过一年的,须办理续保手续。


五、保险范围


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的过程中遭遇人身意外伤亡事故。


六、保险金额


通常此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建筑方参照自身的利益来选择的。一般保险费由施工人数或建筑面积或工程总造价三者选一来计算。


七、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5、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具体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物质部分的保险责任:


(1)列明的自然灾害:暴雨、洪水、地震、风暴、雷电、冻灾等及其他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爆炸、火灾、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物体坠落、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


(3)人为风险: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疏忽、恶意行为


2、第三方责任:


指被保者在建筑工程意外险的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依法应负责的赔偿责任。


八、保险责任解读


建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意外医疗与意外伤害(伤残死亡)。当上述情况任意一种出现,保险公司会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付医疗费用或伤残保证金或死亡保证金的赔付。但上述情况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不负有理赔责任。


这部分损失费用属于责任赔偿,若要细分,应被归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如安全生产保险类下的雇主责任保险,其保险责任内就包括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误工费。属于财产保险范畴。


建工意外险,是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建设施工相关人员的身体。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建工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非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范畴的保险责任自然不应由其承担。


九、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被保险人非现场作业和管理时的突发性疾病;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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