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与理赔

2021年05月06日


本文主要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与理赔两大方面进行解读,包括投保人、投保资料、方式、特点;理赔手续、保险金申请资料等。


一、保险投保


投保人


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


被保险人


施工期间工地上的所有建筑施工工人(不需名单)。


投保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调动频繁,用工有比较大的流动性,在购买的时候通常采用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投保,分包单位要承担其自身需要给付的保费。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投保资料


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合同、施工资质证明、提供首次人员清单。


手续特点


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


二、保险理赔


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具体时限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若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金的申请


在保险期间,若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但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结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国家有关机关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四)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事故证明书;

(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保险金给付


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资料后,通常在5日内会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通常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一般在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并说明理由。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4.诉讼时效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工期延长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需要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投保人须在本保单注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方或监理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出具批单,顺延保险期间以一次为限。如果本保单注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的申请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未出具批单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延长工期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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