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风险转移

2021年05月06日


由于2011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一直作为一项强制性的工程保险存在,即便在当下,全国部分地区的建设工程领域依旧将其视作强制保险,因此,过往在实务中有关建工意外险的争议问题屡见不鲜。其中,不乏“建工意外险”保险赔偿金能否抵扣建企的事故赔偿金等类似问题。


而在理论界,也就此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1.投保建工意外险,是建企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性待遇;2.建企投保建工意外险主要是为了转移自身风险压力。


一、依据第一种观点


如果投保建工意外险是建企为员工提供的一项福利待遇,那么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相应的保险赔偿金自然不能抵扣建企应当承担的事故赔偿金。这同样也意味着,建工意外险无法为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转移用工风险压力。


二、依据第二种观点


建企投保建工意外险主要是为了转移自身风险压力,那么保险赔偿金的作用理所应当,可以作为建企事故赔偿金的一部分,对被保险人进行事故风险补偿。但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转移风险压力不是摆脱风险压力,即保险赔偿金只分担部分的风险压力,建企自身仍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如,安全事故发生前,某建企曾投保80万元保险金额的建工意外险,而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需的事故赔偿金则需100万元,那么即便保险公司负责80万元保险金额的全部理赔,该建企自身仍应负责剩余20万元的事故赔偿责任。


那么从理论上来讲,建企投保建工意外险的真实初衷究竟是什么?毫无疑问,从作为保险投保人——建企的角度考虑,投保建工意外险自然是为了转移自身风险压力。所谓的成为一项福利待遇,不过是一种理论上的理想、假想,这显然是违背实务中投保人的真实投保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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