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政策历史
2021年05月07日
雇主责任保险,是我国发展较早的安全生产类保险,其保险功能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能够帮助企业雇主转移责任赔偿风险。因此,国家曾出台大量政策文件大力推动其推广应用。
一、国家政策
2006年6月25日
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提出: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推广。
2006年9月27日
保监会即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提出:逐步建立起符合各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在采掘业、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推行雇主责任险、商业补充工伤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其它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等领域推广。
2009年7月20日
国家安监局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建筑施工等高危行生产事故不断,应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地方政策
福建
1984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条内容规定:特区企业必须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辽宁
2006年11月27日,大连保监局与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雇主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具体实施举措,多方面确保雇主责任保险在辖区高危行业迅速推展开来。
河南
2006年11月27日,河南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在进一步巩固我省煤炭、建筑、交通以及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2007年5月27日,河南安监局、河南保监局在洛阳联合召开了“河南省推行高危行业雇主责任保险工作会议”。会议要求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企业不按规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的,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按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山东
2007年1月8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支持商业保险进入安全生产领域,推动矿山、化工、建筑等高危行业加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或其它财产险,切实发挥好保险的事故预防作用。
2007年7月18日,山东保监局、山东省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在济南、淄博、潍坊三地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具体试点范围包括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行业,试点险种主要推行雇主责任保险及相关附带险。
贵州
2005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设工程险、雇主责任险或雇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河北
2005年7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和各类职业赔偿责任保险,特别是做好煤矿、非煤矿等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和矿工人身意外险以及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四川
2005年9月21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或者雇主责任险。
重庆
2006年6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安全生产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提出:将安全生产与保险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保障作用,大力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雇主责任险。
江苏
2006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在矿山开采、化工等高危行业开展强制雇主责任保险。
2007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提出加快发展责任保险,在矿山开采、化工等高危行业开展强制雇主责任保险。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条例》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和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0年12月6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对辖区内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提出具体实施办法,文件指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
2011年3月25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和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以及以这两种保险为基础设计的新的保险产品,对煤矿、建筑施工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范围。投保企业应参加的雇主责任保险保额一般不低于30万元/人。
2011年12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燃发布《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的通知》提出在建筑施工企业推行推行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青海
2007年2月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通知,在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中提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高危行业逐步推行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安全生产商业保险。
江西
2007年8月28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对市内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
浙江
2007年10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的意见》,提出:努力探索高危行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及密集性用人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逐步建立职业安全卫生与商业保险的联动机制。
甘肃
2007年6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行煤炭、建筑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法定保险,积极推动煤炭、建筑等高危行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陕西
2015年5月18日,铜川市政府发布《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21日,铜川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铜川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在全市推行雇主责任保险的通知》,对全市推行雇主责任保险明确工作细则与保障措施。
2008年1月24日,陕西省安监局印发《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制度,积极推进雇主责任险为安全生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