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7日


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解读主要可以分为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保险期间、赔付范围与扩展责任几部分。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8、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7、雇员因疾病(包括职业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救治的,但属于本条款第三条第(六)项约定的不在此限;


8、雇员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或无有效资格证书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2、精神损害赔偿;


3、超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


4、工伤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5、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人身伤亡;


6、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的雇员的赔偿责任;


7、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费


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作为保险费计费依据,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费率,以工资总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保险人随时查阅。


五、保险赔偿范围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六、责任扩展空间充分


除了主险责任外,各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提供了较多选项的补充责任,为企业因地制宜选择投保方案提供了较大空间。如部分公司提供的24小时意外补充条款,明确了将保单责任范围扩展至全天24小时,而不论是否在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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