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实务要点

2021年05月07日


雇主责任保险的出现,完善着国内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有效的发挥着事故风险补偿与事故风险转移作用。但在保险实务中,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为减少理赔风险,在相关保险条款设置中作出不同规定,导致雇主责任保险的实务保障力度出现弱化。


在理论上,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功能是作为工伤保险的商业补充险种,即工伤意外导致的相关补偿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承担基础部分,其余部分为企业雇主责任,也是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但正如上文所述,在保险实务中,雇主责任保险并不能完全实现理论上的保险功能,甚至可能在刻意规避理赔风险的情况下,严重弱化保险保障功能。


一、保险责任部分缺失


雇主责任保险的一个重要亮点即是负责由雇员患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所导致的伤残经济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不同行业、工种的职业病风险不同,在一些患职业病风险较大的行业、工种领域,部分保险公司会为避免理赔风险,在保险合同中将部分高风险职业病列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


二、赔偿责任判定差异化


保险的本质即是避免和化解各类风险,因此保险人在设定相应保险规则时,会尽可能避免出现理赔的可能性。如雇主责任保险中的伤残保险赔付,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但这份标准实际是高于国家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即是说,假如依据国家的伤残评定标准,雇员为某一级伤残,雇主须承担相应的伤残赔偿责任,而雇主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希望由保险公司分担这部分经济赔偿。但事实上,保险公司采用的伤残评定标准是高于国家制定的伤残评定标准的,依据国家伤残标准鉴出的某一级伤残,可能在保险公司的伤残评定结果中大大缩水,甚至可能出现国家标准中鉴为9级,保险公司标准下只构成10级,最终保险人伤残赔付金额降低或免除的情况。


三、责任划分的差异化


《工伤管理条例》中对企业雇主应承担的责任情形划分,无论在标准还是责任范围,都更多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主;而雇主责任保险的本质属性是商业保险,其责任情形划分的依据或标准,是将相应风险用保险条款限定在有限的责任范围内,降低或避免理赔风险。如:


1、员工在上下班时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工伤管理条例》企业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雇主责任保险实务中,多数保险合同都并无这一款,通常只能通过附加险予以承保;


2、员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工伤管理条例》应视同工伤,在雇主责任保险实务中,一些保险合同中并无此项,一些保险合同将48小时缩短为24小时,以此规避理赔风险。


3、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事故赔偿中,如伤残保险金、死亡保险金、停工留薪期误工费等费用赔偿,在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赔偿比例、标准,如停工留薪期的费用赔偿标准,有的保险公司约定员工本人月工资一定比例赔付,有的依据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终的保险赔偿金额,既和是否足额投保有关,也和保险合同中采用的比例标准相关。


因此,企业雇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想要有效的分散、转移雇主责任风险,对于雇主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需要仔细研读,尤其是相关赔偿比例、标准与保险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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