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解读

2021年05月07日


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险理赔、保险意义、保险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特点。


一、保障范围


一般商业险种都将“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安全责任保险则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


三、保险意义


1.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事故预防机制;


2.完善事故处理的经济保障机制(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四、理赔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


五、保险责任


1、雇员及第三方人员的死亡、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


2、医疗费用;


3、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及疏散费用;


4、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其中,抢险救援、人员疏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救援人员劳务费用;2.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3.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4.十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六、责任免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主管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2、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单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非法经营的。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风暴潮、冰雹、台风、飓风、海啸、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除外;


6、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伤亡;


7、职业病。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2、间接损失;


3、精神损害赔偿,但有法院判决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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