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现状与问题

2021年05月08日


工程监理制度,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吸收国际工程管理经验,同时结合本国具体国情发展的特色工程管理制度。施行30多年来,工程监理制度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控制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但相较国际监理市场,仍存在发展时间较短、制度不够成熟的发展特点,导致工程监理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与其监理角色定位,以及社会期望的目标存在一定差距;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一、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


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具体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章第30条、31条、32条、34条、35条、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章第2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章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章第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第8章第67条、68条、72条、73条、74条、75条、77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章第14条;第7章第57条、58条;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18条、21条、22条、23条、24条、25条、26条、30条、31条。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建设部、交通部等十余个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部门和地方法规,为工程监理制度的应用实施与规范发展形成有效指导与约束管理作用。


2.补充完善工程管理制度


引入工程监理制度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工程管理模式,项目自建式、行政命令式、封闭管理式等传统管理模式,不仅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难以有效释放社会生产力,提高建设者积极性,还不利于管理者实现对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的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着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工程监理制度下,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一方面能够对项目工程进行有效的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管控,确保既定管理目标顺利实现,另一方面还能够协调业主方与施工方的关系,充分调动各类建设资源,促进项目工程的顺利完工。目前,工程监理已与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活动主体,共同组成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中重要的五方责任主体,有效补充完善着现代工程管理制度体系。


3.监理工程师队伍和监理领域不断扩大


(1)自我国开始实行强制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数、承揽合同额、年度营业额等都逐年增涨。

 

企业人员方面,截止2019年年末,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共有8469个;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295721人;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36959人;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3317人(截至2020年10月13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共213135人)。

 

企业营收方面,截止2019年年末,全国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94亿元;全国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5994.48亿元。

 

(2)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我国工程监理所涉业务领域不断扩大,目前已覆盖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冶炼、石油化工、水利水电、电力、公路、港航、通信、铁道、煤炭、建材、地基基础、园林绿化、环境保护、轻纺、古建筑、家居装饰等各个领域。


4.工程监理行业认知度提高


自全面推广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对于项目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的管理控制作用日益明显,监理角色在项目管理中的功能性与必要性也日益显著,大大提高了工程监理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目前,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五方市场参与主体。包括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进行工程监理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尝试取消强制监理,这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发巨大争议与恐慌,关注点主要即在于取消工程监理对于项目质量、安全的重要大影响,由此可见,工程监理制度拥有广泛的行业认知与认可。


二、程监理的发展问题


过去的30多年间,虽然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与进展,但与成熟的国际监理市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面临较多发展问题。


1.工程监理认识问题


尽管工程监理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认知度不断提高,但各类建设活动主体对工程监理在专业方面的认知却仍存在很大偏差,严重的影响着监理工作展开和监理职能发挥。

 

如业主方,作为工程监理的聘请人与委托人,往往理所应当的认为工程监理作为其下属管理人员,在具体监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其管理意愿和要求,按照雇员与雇主的“一体”利益原则,对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各方主体,开展监理工作。

 

如施工方,由于工程监理的常见工作方法包括旁站监理,其主要工作内容即是对施工现场的施工操作与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接触、联系最为密集的监理内容;加之,目前国内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即集中在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不少施工单位即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即是在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对于施工单位并无其他阶段、方面的监督管理权力。

 

事实上,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市场中独立的第三方活动主体,应以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态度与方法去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所接触的各方主体。同时,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内容并不只局限于建筑施工阶段,还包括前期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旁站监督与检查”只是工程监理工作方式方法的一种。整体而言,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包括“四控两管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四大控制目标,合同与信息管理,协调各参建方主体关系。

 

2.监理范围和授权问题


在国际成熟建设监理市场,工程监理的角色功能具有全过程、全方位特点,其监管职能可以覆盖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项目交付使用的全部建设过程;其监管权限也包括质量控制权、进度控制权、投资控制权与安全控制权,能够更好的完成四项控制目标,并对承包商主体形成有效监管效果。

 

如在质量监管过程中,监理可以通过使用投资控制权,对符合标准的工程签发付款通知书,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不予签发,以形成对施工单位不规范质量行为的有效约束,以及对项目工程质量的有效控制;再如工程监理通过对建设活动全过程的把握,能够更好地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目标。

 

相较之下,目前我国工程监理无论在监理范围还是在监理授权方面都存在很大局限性。一方面,由于业主对于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目前阶段国内监理工作的开展主要局限于施工阶段,且监理任务主要围绕质量、安全而来;另一方面,国内业主并未对工程监理下放所有控制权限,大多只授予质量控制权,而如投资控制权、进度控制权仍牢牢掌握在业主自己手中。这就导致工程监理的实际监理范围与监理效果大打折扣,难以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投资发挥有效的实际控制作用。


3.监理的收取问题

 

监理服务费过低,是目前制约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方面监理服务费过低直接影响着监理服务质量,为项目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埋下隐患;另一方面,监理服务费过低限制着监理水平的提升,也不利于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因此,无论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协会组织、政府管理机构都在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1)形成监理取费过低的原因

 

不规范市场竞争。早期工程监理市场门槛较低,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实力的小企业涌入或混入监理市场,造成“僧多粥少”的竞争态势。尤其在低价中标原则下,监理企业间为了承揽业务相互压价,严重拉低了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最终导致“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的恶性发展结果。

 

不完善市场监管。目前,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部门对于监理费收取的市场监管,尚未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也是导致我国工程监理取费过低,监理市场价格失衡的重要原因。

 

(2)监理取费标准低的行业影响

 

监理服务质量降低。受限于监理服务费用收取过低,监理企业在实际监理工作中不得不放低工作水平和服务标准,以降低自身监理服务成本。如聘任一些没有实际监理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节省工资支出;缩减实际监理服务人员数量,减少整体运营费用和成本。这都将导致工程监理服务质量的降低,为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埋下风险隐患。

 

监理人才流失严重。相较于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人员,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工作压力较大,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要求较高,但在薪酬收入方面,工程监理却远远低于上述人员,以致于业内长期流传“一等人搞开发,二等人搞设计,三等人搞施工,四等人搞监理”的说法。这种不健康的职业发展现状导致大量的优秀监理人才流失,监理企业出于降低成本考虑,也主要聘用缺乏实际监理经验的新人或已退休人员,导致监理从业人员的整体能力水平大大降低。

 

(3)监理企业发展缺乏积累

 

从长远发展来看,专业的技术人才、技术设备、先进的管理模式经验都是监理企业必须积累的重要企业资源。但在监理取费标准较低的现有市场环境下,监理企业大都处于“紧衣缩食”状态,难以吸引专业监理人才,无力购置专业技术设备,很难积累有效的监理实施管理经验,因此,企业缺乏发展后劲。


4.监理角色权责失衡问题

 

长期以来,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我国建设工程领域重要的五方质量责任主体。我国《建筑法》、《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有对工程监理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地方性行政管理规定中,工程监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往往被过度放大,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

 

但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却不断“缩水”或难以实现,有些项目的工程监理甚至被各方联合辖制,沦落为附庸角色,无法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但实务中,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其监理权限也主要由建设单位赋予,停工往往即意味着项目进度受到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都会受到相应利益损失。因此,一方面施工单位会对其虚与委蛇,明停实干;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对监理施加压力,甚至联合施工单位架空监理权利。然而一旦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角色却又难逃追责,监理入刑案例也不在少数,这就导致监理角色的权责冲突严重,监理执业存在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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